關于停工的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
發布時間:
2014-07-09
工程建設往往耗資巨大,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是行業慣例,也是國家的要求。
工程建設往往耗資巨大,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是行業慣例,也是國家的要求。但發包人資信差、履約能力差,要求施工企業進行墊資建設或者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及方式,但工程進度款支付緩慢,嚴重滯期,對承包人申報的月進度量隨意審核或拒不審核等情況屢見不鮮。
我們如何正確認識停工及應對停工帶來的法律風險呢?一、停工的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另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26.4條中也規定: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停工風險的控制停工將直接影響工期,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的影響;不當停工還可能遭致業主的反索賠,應特別謹慎對待,至少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一)停工手續的完備性。停工應當具備充足的理由及其相應的證據。比如,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一般需要承包人向發包人申報,應有申報材料且應有有效簽收,如由對方法定代表人或“甲方代表”簽收;對方故意刁難不簽收的,可采用公證發函等方式。
(二)停工的時間選擇。一般進度款相差1-2個月不宜停工,一般應考慮在3個月以上;當然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承包人應視具體施工情況而定。
(三)停工的經濟性、安全性:要注意停工是否在施工節點上;停工對質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響,因停工期間發生的安全、質量事故均應由施工企業承擔。
(四)停工過程中應繼續致函甲方,引起其重視。 1、發函的幾種情形需要發函的幾種情形主要體現在:催告對方履行義務;向對方提出意見、異議、建議;向對方提出要求、請求等。我們在對外發函中應注意,不要為眼前利益而自認違約或其他不利,而成為今后向對方索賠的隱患。有的施工單位為了讓業主提前支付工程款,情愿按對方要求在函件或報告中自認工期、質量等錯誤;更有甚者,由業主方寫好函件,施工單位直接蓋章了事,殊不知這正中對方圈套,在日后糾紛中就成了一份最直接的違約證據。
2、發函的簽收確認發函的簽收應以今后作為證據使用為原則,確保其證明力。應注意如下幾方面:第一,應注意函件的形式。函件如有多頁,應注意蓋騎縫章,避免掉包換頁。第二,應注意函件的簽收形式。函件的簽收應直接在函件上簽收,寫人名及日期,不要只采用簽收本簽收的方式。因為簽收本上只記錄函件名稱,而且有時記錄的函件名稱與函件真正名稱不一,或者函件名稱無法反映內容。
第三,應注意簽收人身份。函件簽收人應注意最好由合同約定的簽收人、或對方代表人、或指定收發人簽收,以便于今后證明其身份。實際案例中常有當事人對簽收人身份不認可的情況,故為確保函件簽收效力確定,最好應由上列人簽收,如上所列人不能簽收的,則應注意需有其他相應文件能證實簽收人的身份。
第四,如遇對方拒簽時,可采用快遞到對方工商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收的形式。此時應注意快遞單上寫明文件內容、頁碼;若是比較重要的文件,如結算書等,則建議采用公證快遞的方式。
第五,應注意保留原件。函件的一個重要作用是萬一有糾紛時可作為證據使用,而證據則必須有原件,故往來函件的原件應作為工程檔案長期保管。(五)停工應與索賠相呼應。承包人停工符合法律規定并有足夠理由及證據,則發包人就應當給予賠償。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人員、設備等進行統計并由監理確認。編制停工索賠書報監理公司確認,并送至發包人。不要在最后造價結算時再提停工索賠或再編資料;否則會產生確認上的困難和結算上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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