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項目法律風險與控制
發布時間:
2015-01-16
停工項目法律風險與控制 工程建設往往耗資巨大,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是行業慣例,也是國家的要求。
停工項目法律風險與控制 工程建設往往耗資巨大,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是行業慣例,也是國家的要求。但發包人資信差、履約能力差,要求施工企業進 行墊資建設或者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及方式,但工程進度款支付緩慢,嚴重滯期,對承包人申報的月進度量隨意審核或拒不審核等情況屢見不鮮。我們如何正確認識停工及應對停工帶來的法律風險呢?
一、停工的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另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26.4條中也規定: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停工風險的控制停工將直接影響工期,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的影響;不當停工還可能遭致業主的反索賠,應特別謹慎對待,至少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停工手續的完備性。停工應當具備充足的理由及其相應的證據。比如,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一般需要承包人向發包人申報,應有申報材料且應有有效簽收,如由對方法定代表人或“甲方代表”簽收;對方故意刁難不簽收的,可采用公證發函等方式。 2.停工的時間選擇。一般進度款相差1-2個月不宜停工,一般應考慮在3個月以上;當然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承包人應視具體施工情況而定。 3.停工的經濟性、安全性:要注意停工是否在施工節點上;停工對質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響,因停工期間發生的安全、質量事故均應由施工企業承擔。 4.停工過程中應繼續致函甲方,引起其重視。 5.停工應與索賠相呼應。承包人停工符合法律規定并有足夠理由及證據,則發包人就應當給予賠償。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人員、設備等進行統計并由監理確認。編制停工索賠書報監理公司確認,并送至發包人。不要在最后造價結算時再提停工索賠或再編資料;否則會產生確認上的困難和結算上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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